司考经济法辅导: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
证券交易是《证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证券交易一节中应重点复习以下内容:
(1)法律对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2)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不得到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
(3)证券交易所内的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这里应注意的是价格优先在前面,如果表述成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就错了。
(4)证券交易限于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都是违法的交易形式。
(5)禁止信用交易。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这是容易命题的一个地方,必须要灵活掌握。
1.禁止性的交易规定
《证券法》37条,这一条中有三点应清楚:
A.是哪些人在禁止持股的范围内,应特别注意的是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在禁止范围之内,此处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B.是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股票的,上述人员持有公司债券则不受限制,如果考到这个问题应看清楚是股票还是公司债券,然后再做选择。
C.是上述人员既不允许持有股票,也不允许买卖股票。
2.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证券法》第39条这一条中有四点应注意:
A.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是针对股票的,买卖公司债券不受限制。
B.法律限制上述人员买卖该种股票,但不限制持有该种股票。这与《证券法》第37条既限制买卖又限制持有不同。这一点应特别加以注意,考到这个问题时一定要看清楚再做选择。
C.限制买卖的不是所有股票,仅仅是某一种股票。
D.限制买卖有时间的限制,超越限定的期间买卖是合法的。关于限定的期间应尽可能地记住,这种期间不会直接去考,而是给出具体情况,让选择持股行为是否违法。
3.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第41条、第42条,这两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A.短线交易的限制对象是大股东,大股东是指持股5%的股东。
B.是成为了大股东后即应履行报告的义务。
C.上述涉及人员违法进行了股票的买卖,其交易结果不能改变,但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对禁止性的人员则要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到:
(1)上市的申请与核准
(2)上市的条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证券上市的条件,核准上市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是《公司法》规定的,主要有5个,见《公司法》。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在《证券法》第51条作了规定的,主要条件有3个。
(3)证券上市时的信息公开
证券获准上市后,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通过上市报告进行信息公开。这里的5日不是指的工作日。
(4)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三、其他规定
(1)信息公开的文件
(2)重大事件的范围
重大事件的范围《证券法》第62条通过列举作了规定,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2项、第5项、第7项、第8项(《证券法》第62条第2款。
(3)违反信息公开基本要求的民事责任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披露信息违反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应特别加以注意,证券法中规定有民事责任的地方很少,这便是其中之一。
(4)《证券法》重点禁止四种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禁止欺诈客户。
4.禁止信息误导与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