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故意杀人案辩护意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冯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翻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的庭审质证、辩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为了履行职责,针对本案量刑事实及建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3月7日,在2011年12月7日凌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即主动报警,并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借款项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减轻了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具体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之前无前科,平常表现一贯良好,这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从小失去母爱,父亲常年外出打工很少对其监督管理教育。被告人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即辍学并过早地踏入社会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谋生。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有其主观上的因素,但与其生活、成长的环境、等因素也是密不可分。因此,请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生活、成长环境、背景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案被告人具备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判处。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高保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