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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110网律师
XXX抢劫、故意杀人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为XXX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XXX,详细征询了他对本案的意见。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指控X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指控X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XXX对被害人实施了致命的伤害行为,庭审中被告人不承认对被害人实施了致命的伤害行为,公安机关也没有从砸死被害人的石头上提取指纹等能够证明是谁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的生物性证据。因此,依法不能证明是谁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
同案犯XXXX对本案被告人的不利供述,不能排除其是为了推卸责任,诬告陷害本案被告人(因为本案被告人XXX当时未到案)。
二、XXX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伏法,依法应当从轻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XXX20111019日,被抓获后的第一次讯问中,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后的历次讯问及今天的庭审中也都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量刑。
三、被告人XXX在逃亡的九年中,没有从新犯罪,依法也应酌情从轻量刑
200210月被告人犯罪后,其意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开始了长达九年的逃亡生涯。
在其九年的逃亡生涯中,其整天提心吊胆、东躲西藏,生怕自己被抓,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应当说这也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
在这九年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老老实实做人,安分守己,没有再触犯法律,没有再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四、被告人在犯罪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虽然被告人所犯罪行严重,但其在犯罪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应当说被告人并不是十恶不涉的惯犯,经过惩罚改造,仍是可以回归社会的。依法也应从轻量刑。
五、被告人承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态度,应当得到肯定
被告人被捕后,多次委托本辩护人与其亲属协商,看能不能筹措一些钱赔偿被害人亲属。但被告人及其亲属,都是靠在外打工生活,生活并不富裕。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由其是被告人妻子某某,患有宫颈癌晚期。目前再次复发感染无钱治疗,应当说离生命的近程不远了。虽经辩护人多次做工作建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但被告人家庭确实无力支付赔偿。但被告人当庭承诺如果有机会仍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这种积极赔偿的态度应当给予肯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伏法,当庭对其犯罪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在其逃亡的九年中安分守己,老老实实做人,没有再触犯法律,没有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在犯罪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应当说经过惩罚改造,是可以从新回归社会,不会再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另被告人承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态度,也应当给予肯定。
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从轻量刑,以给其从新做人、回归社会、回报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
万洪卫律师
2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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