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5)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公司应做的几项具体工作: 1、编制财务清单; 2、编制资产负债表; 3、编制清算组对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的报告; 4、制定清算组追偿和清收公司债权的方案; 5、清算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上述文件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