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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保证期间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和延长。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保证期间的复习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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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的意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行使权利的期间——否则请求保证人保证的权利灭失。(实体权利消灭,非胜诉权的丧失)

(2)保证期间的种类

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保证期间的起算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届满前:法律教育||网

①一般保证:有申请仲裁、诉讼的,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②连带保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提出要求之日起算。

(只要求债务人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但有多个保证人的,向一人要求的效力及于全体)

(4)保证期间的经过

一般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只能是“诉”的方式

连带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诉及诉以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

(5)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

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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