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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保证方式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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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④一般保证中,不能单诉一般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一般保证人也 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但不是平行的连带责任,而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对比:一般保证人的责任类似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先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子女生活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再由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⑤排除一般保证人行使先索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检索抗辩权)的情形: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法律敎育 网

(2)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担保法解释》19、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对外连带,对内均等)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追偿顺序:先外后内——先债务人,然后其他保证人)

注意:多个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无顺序限制

2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4)最高额保证

定义与特征:

概念: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签订最高额保证时主债务往往尚未发生,担保合同先成立,突破了担保权的从属性;且主债务数额也不确定。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注意: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书面通知到达),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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