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违约责任竞合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违约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的内部(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部(如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我们学习的仅是民法学上的竞合现象,即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1、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
众所周知,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不同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应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包容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如返还原物之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还有权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问题。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
2、举证责任;
3、时效;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5、责任形式;
6、责任范围;
7、对第三人的责任;
8、诉讼管辖。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所以,责任竞合问题近百年来一直是民法学者争论的热点。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而言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区别可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违约性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导致对方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四、责任竞合的处理
承认责任竞合,必然要允许受害人就请求权问题作出选择,因为,不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双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但是,有请求权却并不意味其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
从我国以往司法实践看,在多重违法行为产生以后,受害人只能按照既定的方式捍诉讼和提出请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违约行为处理的,而对于一些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都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的,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禁止责任竞合制度。这种措施的优点在于减少了法院在援引法律、确立责任等方面的麻烦,但由于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自由,因而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医疗事故,如果完全按侵权行为处理,必然使受害人面临举证困难,而按违约行为处理,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则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我国已经明确了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