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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侵权责任法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念。

  所谓归责原则,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换言之,归责原则是关于加害人之所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类型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注意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中才能适用,否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双方均无过错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1.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才构成侵权行为。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下列民事权益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权益:[1]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债权虽然也是民事财产权之一 种,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救济的对象,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其仍然只能作为违约责任救济的对象。

  3.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可以是由于侵害财产权而发生的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权而发生的,但精神损害原则上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1.首先要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原则上应当是积极的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只能是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而没有履行。

  2.行为具有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原则上行为只要给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即为违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其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1)由于不可抗力而致人损害的。但是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若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自力救济行为而致人损害的。但是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履行职务的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人身权由于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处分因此同意仍然构成侵权。

  (5)第三人的过错。

  (6)受害人与有过失。对于侵权所产生的损失,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五、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地位

  (二)侵害财产性权益的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

  应当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既包括既有利益上的损失,也应包括应得利益没有得到的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性权益,主要产生的损害是财产性损失,但是有时候也可能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即精神损害。但是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害财产性 权益所产生之精神损害原则上不予赔偿。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 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祖先遗留下来的一件珍贵的纪念品、一张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等。

  (三)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

  (1)赔偿范围

  因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害也应当全部赔偿,同样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 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 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精神损害赔偿

  (1)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因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要情节严重,原则上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具体人格权受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②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 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使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 体、遗骨。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行使的规则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1] 对《侵权责任法》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其是否采取了完全列举的方式来加以规定,也就是说若当事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了本条所列之外的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特别是侵害了一般人格尊严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一般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却对此没有规定,其态度若何,我们目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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