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笔记:法人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法人。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法人的笔记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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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的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中心
人格独立: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者死亡,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此点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财产独立:法人的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归入法人独立所有。
独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即法人的债权人只能向法人主张债权而不可以是法人的组成人员(出资人)。
◆ 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对法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
2.法人的分类——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
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
法人本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高度一致,但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
①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律 敎育 网
自然性质的限制:如不能结婚、不能继承、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目的的限制:章程中规定,营利目的或非营利目的
法律的限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食盐、烟草)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违反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4.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属于执行机关)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业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5.人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
相同点: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产生的责任最终都由法人承担。二者区别在于:
A、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
B、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
C、分公可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其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两者之间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
6.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但可以进行设立活动。
设立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视为合伙关系)
法人成立后,成立前的设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受(同一体说);
法人如果没有成立,设立失败,则设立行为还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设立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设立人赔偿
(2)变更、分立与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决定(已经生效)+登记(对抗要件). 对抗第三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但只是对抗要件,而非事实生效要件
分立的种类①A→A、B;(派生分立)②A→B、C;(新设分立)
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无外部约定按连带责任;内部约定对内有效。
合并的种类①A、B→A(兼并、吸收合并);②A、B→C(新设合并);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3)终止与注销:清算法人与清算组织
终止事由出现+清算(必经程序)+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法人终止
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分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