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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诉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

二、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三、审判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4、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7、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该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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