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限(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初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不少于1年;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3年;

②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不少于半年;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1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

③初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一年,可报名参加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参加职业培训满三年,可以报名参加当年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

④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满一年,可以报名参加当年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 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如部队退伍军人、城市建设征地安置的劳动力、来南京务工外来劳动力以及在职职工、转岗人员),培训期限怎样确定? 其参加职业培训的期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从事特殊工种(专业)人员的培训期限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