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继承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的“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诉请继承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的“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在一次台风中,李某与其所有的渔船一并失踪。3年后,李某的母亲与妻子就李某的财产发生争议,李妻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对李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对李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李妻起诉,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死亡。首先,李妻虽然提出,李某在3年前一次出海捕鱼的过程中遭遇台风后至今未归,但却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李某确已死亡,因此,对于其提出的李某已经生理死亡的观点,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其次,在李某遇台风后3年未回家的情况下,李妻并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李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故李某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宣告苑亡的情形。在李某既未被证明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李妻以李某之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人民法院驳回李妻起诉的理由是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继承尚未开始,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李妻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