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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向下落不明者主张权利的维权路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陈素芳律师
案情简介:汤某的女儿患有癌症,20085月便提着鸡焦急的向人民医院走去,当走到建设路时被一辆摩托撞伤在地,虽经过路行人的呐喊,摩托(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人便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汤某于当日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腿部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三天便出院,但因伤疼痛又住院了4天。花掉治疗费2千余元。汤某考虑到女儿患病化疗需要钱医治,自己此次遭遇交通事故垫付的治疗费不能就这样了结,况且出院后活动仍困难,无法向往常一样干活。要求文某支付其损害赔偿款3200余元。汤某便向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便指定陈素芳律师为其一审代理人。开庭时间为91,虽然我与汤某及其家人在8点已到达人民法院,可到了930时仍未见承办法官。被其告知:虽然车辆所有人是文某,但其父亲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说该车已卖给了他人。还说传票未送达给文本人,其成年家属签收不算。于是,该案就这样搁置。但是,处于对正义的追求,我便多次于其联系该案应该怎么办?但法官仍是向以往一样的解答。虽然感觉法律有时也是那样的苍白。但坚信正义肯定存在。后来,汤某通过合法途径向主管部门领导提交了书面的控告书。承办法官知道领导的关注后,便很积极地与汤某联系,并要求汤某带其向文某(未在家)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传票。这次,法官虽然几经尽责的送达传票。才发现其成年家属已离开文某的居住地了。法官便要求其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并说文某现不知去向,到时赔偿款有可能很难兑现。汤某在犹豫了1周后(担心不仅无法获得赔偿款,公告费也要白搭),缴纳了公告费300元。在第二次开庭时,文某仍 未到庭,汤某仍在对我说:“陈律师,文某没有来,判决下来如何叫他付钱呢?”,这次法官代文某宣读了答辩状——答辩人处为文某的父亲,法官以职权调取的一证人证言——主要证明文某已将车在事故前卖掉,且文某在发生事故前就在上海打工。
陈律师质证意见:文某的父亲非本案的当事人,也未受文某的委托,其不是适格的答辩人,其答辩意见不应采信。该份证人证言虽然系法庭以职权调取,但是 ,该证人证实的文某在上海打工,未在家,但是,这并不表明事发当日,文某也在上海。车已卖出的事实无其他证据佐证,况且,本案无其他证据证实文某已将车卖出。因此,该份证言系孤证,不应采纳。
审理结果:判决文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汤某支付赔偿款3100元。
执行历程:汤某收到判决书后的一月后,我便电话联系其是否收到了赔偿款,她说:“文某下落不明,到哪里去喊他拿钱,不拿也认倒霉”。我说:虽然文某不在家,但是你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否则,即使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也将不予受理了。我便再次援助为其无偿代书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将该申请书送到了其住所。当得知其已将申请书提交后,便多次与执行法官联系该案如何执行。该法官说人都不在家,执行款确实不好执行。我抱着“不到黄河心不死”的信念,便自告奋勇的说:愿陪同其文某的老家悦来了解财产状况,顺便查阅一下所在邮政储蓄所、信用社是否有存款。那天,我们很幸运地在悦来信用合作社查处文某有存款,该法官当即冻结了应当执行的款。当时,心情真是百感交集,但感触最深的是:汤某作为一好心的大娘,肯定好人自有好报。
办案体会:该交通事故案虽然涉及的赔偿款不到五千元,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仍应认真对待,该案虽经历了多次人为的干扰,虽然我国的法制有不完善之处,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仍然要不畏困难,通过法律途径去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要坚信“正义定能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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