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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110网律师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问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对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争议比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哪种意见正确?
    解答:这类纠纷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肓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综上,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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