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成功为劳动者追讨十余万的工资提交成
2008年8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客服一职,从2009年8月起申请人由客服转做业务员。在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直到2009年8月1日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是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第一份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直到2011年12月2日,因被申请人提出以降低申请人的工资待遇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申请人无法接受才离职。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无故未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0月、11月和2011年6月至10月共计7个月的提成共128729.28元。
申请人依法委托了梁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梁律师接到该案件后发现,虽然案情很简单,但是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提成进书面的确认,所以现状对申请人不是很有利。梁律师经过和申请人的谈话,深入了解案情,并搜集了大量相关的证据如:发票、邮件、谈话录音、客户的相关证明、社保纪录等等。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的一倍工资和2010年10月、11月和2011年6月至10月共计7个月的提成共128729.28元。
事后,申请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梁律师深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