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包工头曹某以江苏省海门市海宏工程队的名义与黑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清工;计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质量应该达到优良标准。该工程当年竣工,基础、主体、装修部分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为优良。在施工期间和竣工后,集团已经给付了曹某部分工程款,但尚欠工程款20余万元。 这时,集团突然通过某种渠道得知江苏海门根本没有叫做“海宏工程队”的施工队伍,曹某作为个人也不具备承包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集团实际是和子虚乌有的施工队伍以及一个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签定了合同,集团认为该合同应属无效。此后集团就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曹某多次和集团交涉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过程中,经海门市建筑工程局驻当地办事处证实,江苏省海门市的确没有名叫“海门市海宏建筑工程队”建筑队伍,也不存在该队伍的公章。曹某以海门市海宏建筑工程队的名义与集团签订工程合同,属违法行为。 但是同时法庭也发现,该合同上除了有“海宏工程队”的公章外,还有原告曹凯峰本人签名,而且原告也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了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了优良标准。同时集团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由此,法庭认为双方已经在实际上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发包和承包关系。现曹某以公民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曹某请求集团给付剩余工程款,应予以支持。据此法庭判决: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曹某工程款20余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不具备法律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没有从业资格,相应的也就没有签定建筑合同的主体资格,他们所签定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在有很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节约资金故意请一些没有资格但是收费很少的个体施工队进场施工,在施工结束后则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个体施工队是否可以依法讨回工程款呢?本案的判决说明,是完全可以的。本案中的曹某虽然没有合格的建筑合同主体资格,但是他严格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和建设单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他可以而且应当要求雇主为他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因此,只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付出了劳动,即使履行的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以公民个人名义要求取得劳动报酬。另外,使用无从业资格的队伍或个人承担施工任务,也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后果并接受处罚的也应是使用单位。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