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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一、办事项目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二、办理机构
  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六楼628, 联系电话: 3639623


  接待时间:每周二

四、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五、申办对象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六、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 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 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 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 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黑白);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南京市鼓楼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6、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七、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à递交证件、证明-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 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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