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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遗产的范围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和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看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与法定的,不得继承。

(4)债权--司法解释表明,仅有以财物为履行标的债权方可作为遗产。

(5)死亡赔偿金、保险金、抚恤金。

侵权责任法第18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 敎育 网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遗产处理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遗产分割后才发现有债务的,偿还债务的顺序是: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偿还;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1.遗产分割之前:多个继承人成立共同共有。

2.遗产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配;折价补偿。

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成员之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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