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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分解」?

  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同样的沉默行为对于二者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这是司法考试难点,应予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意思分解」 ?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该原则主要内容是: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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