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四章 留 置(2)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的重点法条在考生中最为重要,债权法中合同的规定尤为重要。 以下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法条及解释:
3?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
(3)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4)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第83条);?
(5)留置物变价权(第87条第2款);?
(6)优先受偿权。?
4?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86条)。?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5?留置权的实现?
特别注意第87条第1款: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必须给予被留置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可将留置物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第2款;《担保法解释》第113条)。?
6?留置权的消灭?
注意第88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是留置权消灭的主要原因,而非全部原因。其政法英杰全部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1)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①标的物灭失;②标的物被征用;③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④留置权被抛弃。?
(2)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①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
(3)留置权消灭的特别(特有)原因?
①被留置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③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债权清偿期延缓以后,留置权消灭。因债权清偿期延缓而消灭留置权的效力是相对的效力,这种已消灭的留置权还可以再生。债权清偿期延缓以后,当延缓后的清偿期又届满时,具备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留置权再生。这种再生的留置权与已消灭的那一个留置权无关。?
「不要混淆」?
1?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产生或消灭留置权的效力,曾在1999年律考卷四案例分析题三中考过。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指留置权人不再继续占有留置物,并非指丧失其直接占有,而且其间接占有也不存在。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包括其占有被他人追夺和留置权人自己放弃占有两种情形。?
考生应该应注意司法考试中《担保法解释》第107条:重申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法定留置权行使的原则。务必掌握《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