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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五章 定 金(1)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定金是容易在生活当中混淆的法律常识,下面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解释如下: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政法英杰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115、116条;《担保法解释》第115~122条。

  「意思分解」?

  1?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兼具证约定金的性质。应注意《担保法解释》第115~117条关于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规定。?

  2?定金的担保作用不同于担保物权之处在于,后者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而定金则具有双方担保的功用。定金罚则是对双方都适用的。?

  3?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可由当事人协议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原价收回;?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第89条)。?

  4?依第90条,定金合同是:?

  (1)要式合同:书面合同;?

  (2)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担保法解释》第119条);?

  (3)从合同。?

  5?特别注意第91条的定金最高限额。?

  司法考试当中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是一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始成立。但定金交付与否对主合同的成立与否并无任何关联。定金合同(条款)之订立纯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有无定金合同(条款)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如果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该定金合同(条款)全部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超过20%的部分无效,即此种情形下应推定为定金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视作不当得利,由收受方予以原价返还。应以第二种意见为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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