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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特征:

1、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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