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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面面观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徐涛律师
一、笔者认为,目前,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类———合同诉讼起因多在于合同欠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合同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处理不当等。2.市场经营类———此类诉讼纠纷多发生在市场营销方案、广告以及其他竞争行为,诉讼焦点往往集中于不正当竞争、侵犯商誉、比较广告等方面。3.担保债务类———过去由于人们对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尤其对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够,认为有没有担保没多大关系,遂产生了糊涂担保、人情担保,违规担保。4.其他类———由于公司交易活动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仅上述分类无法涵盖全部诉讼案件,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管理过程的印章使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等都易发生诉讼风险。
      
二、虽然笔者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区分为四类,但是最主要的应是合同风险,以下结合自己从事的司法实践,对常见的十类合同风险问题作一阐述: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般情况下,公司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 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司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 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 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公司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公司或有着密切往来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 保,而公司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公司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从担保 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 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的公司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公司为 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 落空。还有的公司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 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 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公司作 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 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公 司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 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 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 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公司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交易关系或者是公司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 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公司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 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公司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 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问题九:对公司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 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 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 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问题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司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 知交易伙伴本公司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 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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