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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元220年-581年)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纳礼入律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实际为60-à18)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见教材P155)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见教材P152)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见教材P154)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见教材P156)
1)《新律》中首次入律。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凡属“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指八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时,终于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制度,从曹魏到明清,始终见诸法典。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见教材P157)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泰始律》中出现。一般来说,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但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近,越要互相救济。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分别代表了亲等关系的远近。
(3)“重罪十条”制度(见教材P157)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
(4)“官当”入律(见教材P156)
官当: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用至元朝前。
2、刑罚制度(见教材P163)
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
3、罪名:自己阅读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自己阅读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见教材P172)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司法官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对古代法律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172)
1、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讨论:为什么中国古代重视刑讯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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