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质证和认证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质证
质证主体:当事人(证据规定47条)
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证据规定48条)
质证的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证据规定50条)
二、认证
(1)认证的基本要求: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对单一证据的认证:65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第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第三、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第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3)综合性认证: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第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第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妨碍举证问题:(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