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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1)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时,一律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第三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拒不协助或不当协助的,其在不当协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注意:

(1)对同一个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不得连续使用。

(2)罚款和拘留必须要报经院长批准;

(3)如果对罚款和拘留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罚款金额的变化。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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