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
序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45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注意: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