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生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限为十天。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公民对乡级审核意见或县级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