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生育夫妻:1.户口簿;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5.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 6.一方户籍为外省市的,要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再生育夫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为外省市的,要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孕检证明;双方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双方少数民族或一方稀少民族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做民族变更的证明;双方海岛居民的,需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海岛居住时间的证明;一方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程度的医学证明;一方革命烈士的,需提供《革命烈士证》;一方残疾军人的,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子女为病残儿的,需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书》;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需提供同胞兄弟的户口簿、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和公证机关公证的扶助赡养协议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丧偶或子女有死亡情形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患不孕证的夫妻,需提供患有不孕证的医学或相关证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
|
|
生育手续办理流程 |
初次生育夫妻:持所需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再生育夫妻: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夫妻,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再生育指标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夫妻,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再生育指标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生育手续办理机构 |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