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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戴高明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田*钦(系被害人田*胜的母亲),女,1944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22****194405151225,住吉林省**市长*镇河东村五组。
男,1958年8月29日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三组4-2号,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身份证号:320*******808292311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刘*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详见清单),合计582249.5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龙因发泄被辞退的不满情绪,前往值班室,故意和被害人发生冲突,并手持石头等工具打击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亲属,在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杀人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刘*龙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 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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