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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清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个体户(经营字号:实惠蛋糕店;经营场所:赣县城北市场132号),现居住在赣县城北市场132号。 身份证号:362202197403215938。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忠荣,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铁路生活一区11栋3单元4号。 身份证号:360502197603280915。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人曾忠荣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0426.83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共计32826.83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9日20时许,我(原告人)正在周国军夫妇
经营的“实惠香酥糕点房”和周国军一起吃饭,这时见被告人曾忠荣买蛋糕时因零钱问题无理取闹,和徐小琴(周国军妻子)争吵,还用拳头使劲砸店里的柜台玻璃,我和周国军上前劝阻,被告人不听人劝,继续砸玻璃柜,并想趁机逃离,我和周国军等人加以阻拦,但被告人还是摆脱众人的拦阻,跑进旁边的五金店里强取两把水果刀,朝我及徐小琴、周国军一阵乱砍,致使我头部、左上臂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
受伤后我在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去医疗费10426.83元、误工损失14000元(105天×133.3元)、护理费6000元(45天×133.3元)、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5天×2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被告人现已被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曾忠荣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我造成以上经济损失共计32826.83元。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附:1. 身份证复印件
2.法医鉴定复印件、鉴定票据
3.医疗票据复印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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