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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成功索赔保安公司案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薛东林律师
摘要 一家卖手机的商家在开封某安保公司投保,该安保公司承诺该店如果失窃,如果三个月没有破案,安保公司赔偿33000元。但是手机店失窃后,安保公司拒不赔偿。手机店委托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薛东林律师代理此案件,经过薛东林律师的调解,安保公司赔偿手机店18000元,当事人表示满意。
一家卖手机的商家在开封某安保公司投保,该安保公司承诺该店如果失窃,如果三个月没有破案,安保公司赔偿33000元。但是手机店失窃后,安保公司拒不赔偿。手机店委托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薛东林律师代理此案件,经过薛东林律师的调解,安保公司赔偿手机店18000元,当事人表示满意。下面是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指派薛东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通过了解案情,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法庭调查及原告举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2010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报警系统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安防服务,地点为开封市禹王台区77号原告所经营手机专卖店“中国移动南缘通讯专营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交付了安防服务费,被告按照合同履行安防义务,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 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报警系统服务合同》第十条赔偿责任、金额、及程序约定:自双方办妥手续正式启用安防系统装置开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报警服务。在防护时间以内,如因乙方提供的报警器材失灵或乙方人员失职,使甲方标的区域的财物遭受损失二责任归于乙方,乙方应当按以下约定赔偿。其中第二项约定:原告损失财务价值以进货价为准,数额在33000元以内的按实赔偿,超过的按最高赔偿额33000元赔偿。其中第三项约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未破案的,乙方即给予赔偿。 2010年8月3日早上7.30左右,原告发现仓库被盗,随即报警并及时通知被告,经清查丢失新手机95部、客户维修手机9部,移动手机充值卡 50个,“智多星”维修手机仪器一部,台式电脑2台,共计价值41485元。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至今仍未侦破。 原告通讯店被盗的时间发生在8月2日夜间,是在被告防护时间内被盗的,被告安防人员失职,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职责防范,致使被盗事实发生,没有尽到防护责任。该盗窃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给予赔偿33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 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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