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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同价案件的成功索赔
发布日期:2012-11-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9日张健主任接到一位网友李女士的电话咨询称:“其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死亡,该事故共计死亡两人,对方是机动车,其丈夫和朋友王某驾驶电瓶车,经齐齐哈尔市某县交警队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队调解中交警告诉李女士因为她丈夫是农村户口又在农村居住,和同时死亡的王某赔偿标准不一样,王某应该赔偿27万元而李女士的丈夫应该赔偿11.5万元,李女士有些疑惑,交警给他看了赔偿标准,无奈李女士同意了这样的赔偿标准,准备签订签订赔偿协议,想咨询张健律师”。
     张健律师认为案件紧急立即约请李女士到铭昊律师事务所见面,张健律师告知李女士: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一死者是城镇居民的,全案中的死亡赔偿金均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同命同价),其丈夫也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得到赔偿,应该得到27万元的赔偿,李女士听后有些不敢相信,张健律师给其进行细致的讲解并查看了侵权责任法,李女士将案件委托给张健律师办理。

     在交警队调解过程中张健律师提出了新的赔偿标准,对方不同意调解,认为这不现实,无奈只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经过张健律师认真代理,张健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得到了27的赔偿,这是张健律师代理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齐齐哈尔地区的第一起同命同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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