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民法:物权的排他效力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具体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
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
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
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