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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53

----唐山某公司与某银行唐山分行、河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授信额度使用期限是授信银行向客户授予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期限,而不是授信业务项下债务履行的期限即承兑汇票的兑付期限,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最高额保证人以承兑汇票的期限超过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由提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额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外对担保事项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额保证人以最终的担保额度超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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