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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一个年轻人的三份工作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数年前,有一个河南农村的年轻人,身无分文,身背一包行李,便登上火车,来到了北京。在灯光灿烂的首都,自己到哪里去过夜呢?只要让我过夜给我饭吃的工作,我就干。按照这个原则,他很快找到了第一份工作。这份工作确实不理想,工资低,也没有任何稳定性可言。

于是,年轻人开始寻找更好的工作。他的第二份工作比第一份工作的工资要高,因为在找第二份工作时,他具备了三个新的有利条件。首先,他有地方吃饭和过夜,不用那么着急,可以慢慢找。其次,他对北京的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和工资水平更加熟悉。第三,他已经有了工作经验,这是很多雇主都喜欢的。

年轻人对第二份工作并不满足,而是继续寻找更好的工作。几年下来,他换了几次工作,收入越来越高,省吃俭用,还存了一些钱。现在,这个年轻人已经结婚生子,一家人住在北京,日子不算富裕,却也安定。

试问,这个年轻人在干第一份工作的时候,受到不公正待遇了吗?他吃亏了吗?

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当年,第一个老板之所以愿意雇他,就是看中了他初来乍到,好欺负,可以把他的工资压到最低,且不要给他任何就业保障。因此,可以认为,老板欺负和剥削了这个属于弱势群体的年轻人。

而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年轻人没有吃亏。第一份工作虽不理想,却对这个年轻人很有帮助。它帮助年轻人度过了初来北京最艰苦的日子,也为其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了这开始不够理想的第一步,才会有后面更加理想的第二步、第三步。特别是对于这些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来说,受教育程度很低,又没有值得骄傲的就业历史,除此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

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综合在一起,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个,甚至第二个、第三个老板,他们在主观上都是想充分剥削这个年轻人,也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利用了他的初来乍到,占了他的便宜。但是,在客观上,每个老板都成为了这个年轻人发展的一个台阶,他们在利用这个年轻人的同时,又帮助了他。

现在设想,为了保护这个年轻人,在从事第一份、第二份甚至第三份工作时,不被雇主欺负,政府出台一部法律,对企业雇用员工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用工和解聘员工,实行多种限制。这个年轻人来到北京,他的状况会更好吗?

不一定。如果第一个老板是个守法的经营者,年轻人的第一份工作的工资应该更高,劳动条件应该更好。但是,他很可能要流落北京街头,度过更多的夜晚,才能找到第一份工作。 

因为在劳动力成本增加、解雇员工更加困难的时候,雇主雇人的意愿会下降。有几种人,雇主过去会雇,现在就不会雇了。

第一种是雇主感到没有把握、感到犹豫的人。这类人,雇主原来很可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雇进来,试用了3个月、半年、一年后,发现好就留用,发现不好就解雇。现在,雇主不能这么做了。

第二种是可以被机器替代的人。劳动力成本低,用工灵活,雇主就更倾向于用人代替机器。反之,雇主就会加快用机器代替人。法律促使劳动力成本上升,也就是在加快机器代替劳动的速度。

上面故事中提到的年轻人,和众多与他类似的底层劳动者,很可能正是雇主改变用工态度后最可能的利益受损者。他既没有受过多少正式教育,来北京前又没有什么工作经验,雇主对他的技能和潜力都没有把握。同时,他所从事的是简单劳动,是最容易被机器替代的劳动。

如果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上还有众多这样的劳动者,劳动立法应该注意,不要大幅增加劳动成本,不要限制雇主解雇员工的自由,从而剥夺底层劳动者被雇主试一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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