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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员工个人档案企业赔偿损失六万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安金龙律师
丢失员工个人档案企业赔偿损失六万
  因公司丢失个人档案,致使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李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
余万元。近日,法院作出该公司赔偿李某6万元损失的判决。
  李某于1966年进入某工厂工作,
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他发现原工厂已不复存在。经打听得知原工厂已经与其他单位合并组
成一家公司。于是,李某找到该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该公司因李某不到退休年龄,未给予办理。李某
达到退休年龄后又找到该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告知其档案没有了,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李某原工厂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单位,负有妥善保管李某档案的义
务,原工厂及其后的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李某档案的义务,致使李某的档案丢失,公司应当对由此给李某
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公司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贾旭李智涛)
 编辑:吕芮光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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