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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档案被判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从人民法院网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员工潘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的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潘某遂将岳阳分行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潘某补建档案交给原告潘某,并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 

  1996年9月,原告潘某被招工至农业银行相关部门工作,其档案亦转入该单位。1999年9月,被告单位因体制改革,原告被列为分流裁员人员,双方签订协议解除了用工关系。后原告因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到被告要求提供档案,被告多方查找未果,确定其档案已在2004年后遗失,原告因此未能办理社保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补建档案,并要求赔偿其因档案遗失不能办理社保、无法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补建档案并给与原告适当赔偿。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当地街道劳动(人事)部门。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移交档案,并使原告档案遗失,存在过错。原告的档案遗失确定实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再就业造成了影响,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其要求被告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完全合法合理。
李顺涛律师: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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