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68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
行为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构不成“聚众”;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还必须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