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176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 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 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