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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成立的条件(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2)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保安公司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3)保安服务公司须有独立办公用房,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管理人员应为7人以上。

 

保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2)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3)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4)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5)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保安人员职责

 

1)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案发现场秩序;

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协助予以处置;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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