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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
(二)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需要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申请材料 (一)外国银行申请免税的函,或委托其境内支付人(代理人)办理免税的书面委托;
(二)贷款协议;
(三)贷款银行关于利率优惠的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审批和登记条件中的第一项由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决定;第二项由总局决定。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总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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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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