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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以优惠利率贷款给国内用户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国企业以优惠利率贷款给国内用户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
(四)《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
(五)《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第61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二)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申请材料 (一)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借款人(或代理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借款人(代理人)提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贷款合同、协议或者购进技术、设备或商品的合同、协议;
(四)如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需提供: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借款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贷款银行关于利率优惠的证明。
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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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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