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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债券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债券所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外国企业购买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的外币债券取得的利息;
(二)该外币债券的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

申请材料 (一)债券发行人关于免税的书面申请;
(二)债券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债券发行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有关资料;
(五)利率优惠的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上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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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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