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两发”成劳动者维权陷阱
2012-07-31 20:40
“每月1万元工资,4千打卡里,其余的发现金,这样能避税,多好。”如此有诱惑力的工资“两发”,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默契”。但是,一旦双方“分手”,员工很可能要不到现金部分的工资。昨天,市一中院公布了近年来新出现的六大隐形违规用工手段。
华先生就是工资“两发”的受害者,他于2004年12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任总裁助理兼技术总监,其账面工资仅为4千元,但是每月还能以手下员工名义,签字领取6千元现金。去年,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表示按照每月4千元标准补偿华先生。
诉讼中,华先生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除了工资条上的4千元外,他还以属下员工张某、冯某的名义每月领取6000元。最终,法官认可了华先生的说法,判令公司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补偿华先生。
“华先生很幸运,因为其所在公司没有做出‘完备’的假账,其实大多数公司不会让法院轻易查出账面上的‘把戏’。”张公稳律师介绍,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分割为若干部分:有的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有的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通过报销折抵工资。
面对这些情况,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它工资收入,很可能面临较大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多出现在双方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在没有证据证明仍有其它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劳动者很可能面临较大经济损失。此外,这种行为还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危害很大。
张公稳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形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则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尽量保留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发票折抵、向他人转账等违反财税政策的做法。
其他隐形违规用工手段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现象:张公稳律师介绍,有的单位会设立两个用工主体,两家公司轮流和劳动者签合同,导致合同混乱,或者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
陷阱:表面上看,劳动者每年都受到劳动合同保障,但实际上,员工无法证明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无权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此外,一旦解除合同,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会被人为缩短,仅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
承包状代替劳动合同
现象:有的企业会把部分工作承包给个人,但该人的考勤、职务安排等仍要接受单位管理,并且按月从单位领取工资等报酬,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
陷阱:张公稳律师提醒,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如果按承包算,则单位主要支付承包费用,无需承担对员工的任何义务。因此,劳动者遇有签订承包协议等情形的合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注意收集、积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登记、工作证等。
不清算企业就关张
现象:有些企业,在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一走了之。
陷阱:对此种行为,法院不会简单以企业注销为由驳回员工诉讼请求,而是通过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清算当事人,找到实际责任人。同时,法官还建议工商部门审慎审查企业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工资清偿完结证明,避免劳动者讨薪无门。
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
现象:签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签订,劳动者不仅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离职后,还有法定两年的“失业期”。“这一‘失业期’,主要是指不能从事和原单位类似的经营活动,例如it人才就不能再从事电子产品开发。”
陷阱:张公稳律师介绍,以往竞业限制条款只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现在很多合同都会附上该条款,防止员工跳槽,剥夺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法官表示,普通员工可以直接对该条款说“不”。
现金补偿不能代替保险
现象:目前,很多单位为逃避为员工支付保险的义务,和员工签订“同意书”,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而领取现金补偿。
陷阱:张公稳律师表示,为员工缴纳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剥夺劳动者享有保险权利的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这样会造成劳动者未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锐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