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依法和招聘时隐瞒事实、伪造履历的职工解除...
[案情介绍] 申诉人:王某,男,37岁。
被诉人:某机构设备厂。
1997年3月,某机构设备厂欲招聘1名机构设计师,王某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1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某机构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1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具备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构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来到该厂应聘,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1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起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后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前几年因强奸妇女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在社会上闲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为了达到与机构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已“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均宣布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案情结果] 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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