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
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
张某,女,于2002年4月份进入某知名外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担任市场编辑部担任编辑撰稿员,并于当日与A公司的福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2004年4月份至2005年5月份止。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动合同,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约定,且该份合同在广东省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在2006年2月份,由于A公司的市场部搬往上海,A公司在和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变更劳动协议书,约定工作地点变更为上海,其他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张某随后同A公司的市场部一并搬迁至上海。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实施的压力下,A公司对本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排查后发现张某劳动合同期限在2006年5月份到期后未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A公司立即给该员工发送一份情况说明并随附一份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交到A公司人力资源部。 张某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以合同多处空白及2007年年底考核对其不公为由,要求对其重新进行考评后方签订上述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供一份内容更加完整的一份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送达全程做了公证处理,并说明了其如果不服其考评结果可以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领导反映。但张某仍以上述理由未能签订合同,并在2008年的2月份以怀孕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但并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A公司在2008年的3月3日向张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要求张某即使办理工作交接。张某不服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的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相应的工资,在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员工张某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2、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法定情形下,本案中也就是说女职工在怀孕期,单位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张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其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正当,一个是合同期限不符合要求,二是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与其真实工资水平不相符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三是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合同履行地点是广州而实际工作地是上海故拒绝补签上述劳动合同,且认为女员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本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就上述意见一一做了相应的抗辩,指出劳动合同中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张某拒签劳动合同的真实理由是对单位对其2007年的年终考核不满,且一直拒签劳动合同使公司在用功的过程中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等巨大的用工风险,在多次拒签的情况下单位应当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就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问题,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处于三期的情况下,如遇合同期限到期等自然终止的情况下,应当顺延至上述三期情形消失时止。但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并不在法律要求顺延的情形之列,在员工有过失的情形下,用工单位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解除条款与处于三期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补偿金等。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