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高宏图代理的二次起诉离婚案(2012)
本案原告《起诉状》:
原告:A,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新市区XXX村XXX号。
被告:B,女,197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我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1994年XX月X日在保定市新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X月XX日生育儿子C。
我们是经人介绍于1994年相识、当年即草率结婚的,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于1999年开始信佛,逐渐发展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不再工作、不再履行家庭义务,整月整月地不回家,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感情生活;被告的脾气变得暴躁易怒,经常对儿子无故打骂、对公婆恶语相向,还摔我手机;我多次规劝、甚至多次提出离婚也无济于事。2011年X月XX日我向贵院诉请离婚,贵院当时认为我们尚有和好可能,于2011年X月X日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但之后,我们的新情况更加恶劣,被告已发展到同所有的亲戚(包括被告的姐姐)无故打架,去年春节刚过被告就又不再回家了,我们的感情不但无法好转、反而日益恶化。自2010年起,我们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持续到今。现我再次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恳请贵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C,现由我带养,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由我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A
2012年4月16日
保定律师身份: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
保定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告答辩中称双方好只是很久之前的状况,说明、印证不了双方现在的状况,原告诉请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
二、之前,法院已经给过原被告和好的机会,但是原被告关系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双方关系应认定再无和好可能。
三、被告答辩中称能孝敬公婆与事实情况大相反,被告同原告父母的关系实际上极其恶劣,双方夫妻关系缺少和好、处好的家庭环境。
四、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五、被告信佛的程度已经导致原告的家庭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被告心中现在只剩下了佛,已经没有原告、儿子和任何家庭责任了。
六、被告当庭主张的出资翻建房等等内容,不是事实,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