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代理的调解离婚案(2011)
保定律师代理的调解离婚案(2011)
本案原告《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蠡县XX镇XX村XXX号。
被告:B,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莲池南大街XXXX保定XXX宿舍X栋X单元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2010年X月XX日在保定市南市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均为再婚,无子女。
我与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过大,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吵闹不断;被告稍不如意,就对我拳脚相加,我多次忍让,被告屡教不改,现我已忍无可忍。我们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A
2011年12月19日
保定律师身份:A女的诉讼代理人。
保定律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一年多),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严重不和,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离家出走,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之前原告已提出过一次离婚,本次原告因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再次离家同被告分居并起诉离婚,心意已决,不可调和,用原告自己的话说自己非常害怕见到被告;经人民法院努力调解,原告也未能回心转意。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以避免给原告的身心再度造成伤害。
综合以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1年12月31日
本案《民事调解书》:
评议:
在保定律师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中家庭暴力占据了很大的比例。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压力加大,导致了部分人的性情暴躁易怒,情绪一旦失控,就难免动手,虽然说“打是疼,骂是爱”,但这只能作为夫妻关系融洽时的调侃,实质上任何人都难以承受因家庭暴力带来的身心双重伤害。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理解,遇到困难、矛盾应积极面对、努力化解,共同建造幸福和睦的家庭环境。实施暴力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激化、恶化,极容易导致家庭的分崩离析。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果你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请及时咨询保定律师,在保定律师的指导下固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争取离婚诉讼中的主动!
保定律师高宏图,法律咨询电话:13103126618;保定律师高宏图网//bdlawyer.longwang.net,QQ:116033958、360603608网上免费接受保定地区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咨询。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保定律师高宏图,保定办公地址:百花东路149号(保定市儿童医院东)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