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1、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2、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 (5)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4】200号附件1); (6)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 (7)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一式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 (8)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2、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3)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及卫生审核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6)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7)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 (8)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及卫生审核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7)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8)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公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 (9)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 |
申请表格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需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表1)。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需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表2)。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需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3)。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从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www.szzw.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 |
时 限 |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限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时限自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果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不实行许可证制。 |
法律效力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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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表格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示范文档